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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必知:填写借条应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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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 19:13: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年来,随着由于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民众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民众之间的相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较典型的案例是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同时出具借条写明借款10万元,几个



  近年來,随着由于市场经济的蓬勃發展,民众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民众之间的相互借款越来越普遍,借贷的数额也越来越高,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渐增多。在这类纠纷中债主提供法院的证据往往只有一份“借条”,在法律上稱之为“孤证”,即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因此,民间借款中如何写好借條,需要注意一些法律技巧。本律师在多年的办案中遇到过各式各样的借条,现就民间借款如何正确写好借条給广大债主提个醒:
  一、借款時宜写“借条”,不宜寫“欠条”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證明雙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收是雙方基于以前的经濟往来而進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據,它實際上是双方对过往經濟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宜写“借条”,而不宜寫“欠条”,以省去诉訟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二、借款時双方约定的利率宜写入借条中
  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間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頭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條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雙方可在銀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法律依據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211条規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視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將利率寫入借条中,出借人一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借款时宜将還款期限寫入借条中
  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護,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理論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訟时效问题理解不一,有人主張适用2年訴讼时效,也有人主张适用20年訴讼时效。各地法院对此問題的把握也不盡相同。
  因此,从債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將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歸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張權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四、借款时借條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親戚关系,借款時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條,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張兄”;将借款人寫成“阿三”“四妹”之类等等,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訴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權、債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
  五、借款时借条應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
  较典型的案例是張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同时出具借条写明借款10萬元,幾個月后,张三归还李1万元,遂将原借条撕毀,张三重新為李四出具借条一份:“张三原向李四借款10万元,现還欠款1萬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歸还(huan)”,又可以解释为“還(hai)欠”“尚欠”。由此产生爭議,对出借人非常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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