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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发票使用规定!关于發票你可能会有这些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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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 16:51: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二)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营改增后落实好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



  一、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

  答:(一)提供建筑服务,納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務发生地县(市、區)名称及项目名称。

  (二)销售不动產,纳税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务機关代開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貨物或应稅劳務、服務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稱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產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欄注明不动产的详細地址。

  (三)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備注栏注明不動产的详细地址。

  二、营改增后代收代缴车船税管理中有关發票信息的问題

  答:根據《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稅司关于营改增后落實好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稅总财行便函〔2016〕46号)文件,5月1日营改增后,保险公司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应注明车船稅税款信息,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號、税款所属期(详細至月)、代收车船税额、滞纳金、合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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