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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与税收在原则上的4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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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 16:51: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会计准则认为会计信息质量在依据谨慎性原则的基础上可以得到显著的提高,不新会计准则认为会计核算的基础是权责发生制,企业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来计算会计认为会计核算仅以企业交易事项的形式为依据是不全面的,应以企业交易事项



  1.新會計準则与税法对于谨慎性原则有不同的認识

  新会計准则認為会计信息质量在依据谨慎性原則的基礎上可以得到显著的提高,不会低估损失或负債,也不会高估收益或资产;而税法对謹慎性原则的认识是避免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减少税收收入流失现象的发生。企业计提的資产减值準备是会計人员憑经驗所做的估计,并不一定真实的发生;而税法认为除非损失确实发生了,费用才可以被扣除。

  2.新会計準则与税法对于权责发生制原则認识不同

  新會計准則认为会计核算的基礎是权责发生制,企业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来计算生产經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而税法只依据權责发生制計算生产经营所得,依据收付實現制来计算其他所得。权责發生制增加了会计估计的數量,税法會采取措施防范现象的发生。

  3.會计与税法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理解不同

  會计认为会计核算仅以企业交易事项的形式為依据是不全面的,应以企業交易事项的实质为依據进行核算,承认實質重于形式原则;而如果稅法承认巨额壞賬准备,将会严重损坏所得税税基,因此税法一般不接受會计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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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 16:51:06 | 显示全部楼层
  4.会计与稅法對可靠性原则的重視程度不同

  会計在一些情况下会放弃原则,为确保会计信息是相关的,新会计体系扩大了公允價值的應用;税法始终坚持历史成本原则的运用,因为征税属于法律行为,對证據的可靠性要求加高,而历史成本恰好具备较强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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