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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暂存款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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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 19:27: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行政单位暂存款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发生的临时性暂存、应付等待结算款项。   2.收到暂存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冲转或结算退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暂存款数额。
  3.本科目应按债权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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