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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是否要另行办理税务登记? [打印本页]

作者: dg5588    时间: 2018-1-22 16:36
标题: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是否要另行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规定:“第三十二条纳税



  根據《税务登记管理辦法》(国家税務總局令第36号)规定:“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到外县(市)臨时從事生产經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經营以前,持税務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關開具《外出經营活動稅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證》)。第三十三条 稅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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