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彪悍女与人撕打咬下对方一塊肉
文章简介:一名彪悍女子在与人撕打过程中,2013年5月9日14时许,罗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罗林某故意损一名彪悍女子在与人撕打过程中,手、脚、牙齿齐上阵,一口咬下对方一塊肉,最终被判刑。 8月26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罗林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3年5月9日14时许,罗林某与被害人刘某在南昌市撫河桥下因琐事发生口角,并相互殴打。在扭打过程中,罗林某用牙齿在刘某身上乱咬,并在刘某左耳廓边缘咬下一块肉,后被在场群众拖开。經法医鉴定,刘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乙级。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罗林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归案后,罗林某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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